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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水保法下,西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公司如何调整编制导则

时间:2026-10-21

根据您提供的搜索条目(水利部水保司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(2026年版)》),核心内容归纳如下:

一、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要求

  1. 时限要求: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,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(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)。
  1. 编报范围:在山区、丘陵区、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,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,须编制方案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。
  1. 分类管理(按征占地面积和挖填土石方量划分):
  • 占地 5公顷以上 或挖填方 5万立方米以上 → 编制报告书;
  • 占地 0.5公顷以上、不足5公顷,或挖填方 1000立方米以上、不足5万立方米 → 编制报告表;
  • 占地不足0.5公顷且挖填方不足1000立方米 → 无需编制方案,但须按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。
  1. 分级审批: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(核准、备案)的项目由水利部审批;地方项目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;跨行政区域项目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。
  1. 审批程序:
  • 报告书:审批前可组织技术评审;水利部审批前须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意见;
  • 报告表、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及承诺制管理项目:不再组织技术评审,仅作形式审查,受理后即来即办、现场办结。

二、方案重大变更手续

方案批准后出现以下情形须补充或修改方案,报原审批机关批准:

  • 扰动范围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重点治理区;
  • 防治责任范围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增加30%以上;
  • 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横向位移超300米的长度累计达该段线路30%以上;
  • 表土剥离量或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%以上;
  • 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变化导致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。

特别规定:在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,或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,须先开展弃渣减量化、资源化论证,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。但因扰动范围减少而相应减少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的,无需修改方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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